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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与新世纪国际法律框架的构建

1999-07-19 来源:光明日报 李双元 郑远民 我有话说

20世纪即将过去。在这新旧交替之际,我们阅读许光建主编的《联合国宪章诠释》,回想起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持续两个多月的狂轰滥炸和悍然使用导弹袭击我驻南使馆的罪恶行径,更加痛切地感觉到,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建构新世纪国际法律框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作为《联合国宪章》的专门解释性著作,《联合国宪章诠释》在此时面世,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警示意义。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联合国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是联合国一切活动的法律依据。不仅如此,由于《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其中所规定的(1)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2)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等,均系国际社会全体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远超出一个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限制,而对世界各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成为调整国际关系的一般和基本法律原则,并构成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

当今世界格局在经历了一系列嬗变之后,显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多极化的格局初步形成;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更为密切;经济科技因素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日渐凸显。上述世界格局的新特点,客观上要求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能够适应新世纪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这就可能使这种新世纪的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具有一些不同于20世纪国际法律框架的新的特点:

一是多边协调机制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秩序是世界上各种力量经过反复较量与整合而逐渐形成的某种均衡。因此,作为这种较量与整合过程的重要形式的多边协调机制以及相关制度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也就比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显得更为突出。

二是国际组织及其章程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在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

三是既要强调国家主权的神圣地位,同时又不能将这种国家主权推至极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牵涉到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性事务日益增多,因而对于各个主权国家来说,不可能有绝对的主权,而只能在整个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内行使自己的主权权利。但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这种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必须是全球共同利益所必需的,而且是公认为国际法原则所允许的。

四是在新世纪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中,调整国际民商、经济关系的国际性法律规范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然而,新世纪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而作为最具普遍性的联合国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无疑也将发挥重要作用。而《联合国宪章》作为其组织章程,虽然订立于20世纪40年代,但由于它反映了全人类的共同意志和愿望,揭示了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整体趋势,故尔对新世纪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无疑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宪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宗旨,特别是其中所规定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等,对建构新世纪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新世纪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

因此,对于《联合国宪章》这一划时代文献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及其法律地位,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领会。《联合国宪章诠释》正是我们正确领会和把握《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的权威性著作。该书由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的一批法律专家和具有多年外交工作经历的外交官所编撰,资料详实丰富,解说权威可信,评论公允精确,填补了我国在《联合国宪章》解释领域的一项空白,是我国法学界研究《联合国宪章》的一项重要成果。它的出版不仅对我们正确理解《联合国宪章》的地位和作用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新世纪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建构,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李双元为武汉大学、湖南师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远民为湖南大学人文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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